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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巴黎协定》
8月29日至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中国政府4月22日在联合国签署的《巴黎协定》进行了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巴黎协定》议案的说明。会议以15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批约的法律程序。随后习近平主席和奥巴马总统进行了会晤,并举行了中美两国参加《巴黎协定》法律文书共同交存活动,两国元首正式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交存各自批约的文书,并发表了有关中美气候变化合作成果的联合声明。
声明回顾了两国自2013年以来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历程,重申了已经发表的三份元首联合声明的重要内容,并希望通过此次两国共同交存文书的行动,加快推动《巴黎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两国还将尽快发布本世纪中页的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共同推动氢氟碳化物(HFCs)减排、全球航空市场机制建设(GMBM)等行动,继续加强国内行动和国际合作,倡导绿色低碳投资,严格控制公共投资流向国内外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建立绿色低碳和气候适应型经济,助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中国确定的到2030年自主行动目标为: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中国还将继续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在农业、林业、水资源等重点领域和城市、沿海、生态脆弱地区形成有效抵御气候变化风险的机制和能力,逐步完善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
附:中国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政策和措施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实现到2030年的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行动目标,需要在已采取行动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体制机制、生产方式、消费模式、经济政策、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等方面进一步采取强化政策和措施。
(一)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法制建设。将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长期低碳发展战略和路线图。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和省级专项规划。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格局,发挥碳排放指标的引导作用,分解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健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
(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区域战略。实施分类指导的应对气候变化区域政策,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确定差别化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优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要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开发的城市化地区要加强碳排放强度控制,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农产品主产区要加强开发强度管制,限制进行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加强中小城镇规划建设,鼓励人口适度集中,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要划定生态红线,制定严格的产业发展目录,限制新上高碳项目,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实行退出机制,因地制宜发展低碳特色产业。
(三)构建低碳能源体系。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集中高效发电比例,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要降至每千瓦时300克标准煤左右。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到2020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以上,煤层气产量力争达到300亿立方米。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水电开发,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大力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发展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海洋能。到2020年,风电装机达到2亿千瓦,光伏装机达到1亿千瓦左右,地热能利用规模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加强放空天然气和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加强智能电网建设。
(四)形成节能低碳的产业体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优化产业结构,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20年,力争使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推进工业低碳发展,实施《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2-2020年)》,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行动方案,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通过节能提高能效,有效控制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排放,加强新建项目碳排放管理,积极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高资源产出率。逐渐减少二氟一氯甲烷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到2020年在基准线水平(2010年产量)上产量减少35%、2025年减少67.5%,三氟甲烷排放到2020年得到有效控制。推进农业低碳发展,到2020年努力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控制稻田甲烷和农田氧化亚氮排放,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推进服务业低碳发展,积极发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餐饮,大力推动服务业节能降碳。
(五)控制建筑和交通领域排放。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优化城镇体系和城市空间布局,将低碳发展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倡导产城融合的城市形态。强化城市低碳化建设,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建筑工程质量,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建设节能低碳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强化垃圾填埋场甲烷收集利用。加快城乡低碳社区建设,推广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完善社区配套低碳生活设施,探索社区低碳化运营管理模式。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0%。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优化运输方式,合理配置城市交通资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开发使用新能源车船等低碳环保交通运输工具,提升燃油品质,推广新型替代燃料。到2020年,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30%。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加快智慧交通建设,推动绿色货运发展。
(六)努力增加碳汇。大力开展造林绿化,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防护林体系建设、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着力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增加森林碳汇。加大森林灾害防控,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减少毁林排放。加大湿地保护与恢复,提高湿地储碳功能。继续实施退牧还草,推行草畜平衡,遏制草场退化,恢复草原植被,加强草原灾害防治和农田保育,提升土壤储碳能力。
(七)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加强低碳生活和低碳消费全民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全社会形成低碳消费理念。发挥公共机构率先垂范作用,开展节能低碳机关、校园、医院、场馆、军营等创建活动。引导适度消费,鼓励使用节能低碳产品,遏制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完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八)全面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高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在气候变化条件下的安全运营能力。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中水、淡化海水、雨洪等非传统水源开发利用。完善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培育耐高温和耐旱作物品种。加强海洋灾害防护能力建设和海岸带综合管理,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气候灾害能力。开展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跟踪监测与评估。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区,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系统安全。研究制定气候变化影响人群健康应急预案,提升公共卫生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服务水平。加强气候变化综合评估和风险管理,完善国家气候变化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健全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九)创新低碳发展模式。深化低碳省区、低碳城市试点,开展低碳城(镇)试点和低碳产业园区、低碳社区、低碳商业、低碳交通试点,探索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研究在不同类型区域和城市控制碳排放的有效途径。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资源集约利用、生产低碳高效、生活绿色宜居的低碳城市。研究建立碳排放认证制度和低碳荣誉制度,选择典型产品进行低碳产品认证试点并推广。
(十)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科学研究水平,开展气候变化监测预测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风险机理与评估方法研究。加强对节能降耗、可再生能源和先进核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低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推广利用二氧化碳驱油、驱煤层气技术。研发极端天气预报预警技术,开发生物固氮、病虫害绿色防控、设施农业技术,加强综合节水、海水淡化等技术研发。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支撑体系,建立政产学研有效结合机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专业人才培养。
(十一)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低碳投融资新机制。落实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太阳能发电、风电、水电等定价、上网和采购机制。完善包括低碳节能在内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体系。深化能源、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完善绿色信贷机制,鼓励和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能效信贷业务,发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健全气候变化灾害保险政策。
(十二)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建立碳排放报告核查核证制度,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十三)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核算工作,定期编制国家和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积极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构建国家、地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
(十四)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强化企业低碳发展责任,鼓励企业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低碳发展模式。强化低碳发展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继续利用“全国低碳日”等平台提高全社会低碳发展意识,鼓励公众应对气候变化的自觉行动。发挥媒体监督和导向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学校、社区以及民间组织的作用。
(十五)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将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进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与国际社会共同促进全球绿色低碳转型与发展路径创新。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推动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大幅度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公约义务,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机会,争取更多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促进南北合作。同时,中国将主动承担与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采取不断强化的减缓和适应行动,并进一步加大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力度,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等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推进发展中国家互学互鉴、互帮互助、互利共赢。广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对话与交流,加强相关领域政策协调与务实合作,分享有益经验和做法,推广气候友好技术,与各方一道共同建设人类美好家园。
(选自:《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中国国家自主贡献》)